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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农业法 |
建设农技推广新体系 |
日期:2003-09-13 |
来源:《中国农业市场》 |
作者:农业部原副部长
相重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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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农业法和第一部农技推广法。"两法"的贯彻对推动我国农业和农技推广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12月农业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的农业法中,丰富、充实了有关农技推广的内容,这说明农技推广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业需要农技推广
农业,特别是小农,分散在农村,经营规模小。农业经营者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全国87.7%农村劳动力在初中和初中程度以下,信息闭塞。
应该看到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经营者除需要农业技术外,还需要农用物资及农产品的供需、价格、销售等信息,仅仅是农技服务已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农村服务体系应顺应群众和产业的需求,延展服务内容,由技术服务拓宽为产、加、销全程服务。用"农业推广"替代"农业技术推广"更为确切,这是发展趋势。
二、农技推广的特点
1.地区性 由于各地自然情况的差异,形成了农业生产的地区性,在最小的范围内搞农业区划,突破行政区域设立农技推广组织,构建推广体系。
2.稳定性 要推广农业技术先要经过试验、示范,成功后才能推广。所以农技推广机构要稳定和有相应的条件。
3.扎根性 农技推广的重点在基层,推广体系应是金字塔型,深入基层,贴近农民。所以农技推广员要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国家应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去扎根,并有使科技人员安心、稳定、发展在基层的长远政策。
4.伙伴合作性 伙伴是农业推广人员和推广对象---农民结成紧密的伙伴关系,将农民的希望变成自己的工作,和农民想在一起、工作在一起,推广才有针对性和实效。
5.综合性 农业生产是生物有机体与周围环境作用的结果。农业产业化经营将产、加、销联成一条龙。因此,农业经营的好坏是社会、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6.多元化 国家结合社会力量共同举办农业推广事业,这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的反映。国家办的推广事业是非盈利性的,以公益性无偿服务为主。社会力量办的推广事业可采取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种形式为农民服务。
7.信息化 目前,全国和地方农业信息网络发展很快,要结合当地情况善于分析和利用,这是推广组织责无旁贷的一项新任务。
三、建设农技推广新体系
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中第50、51、52条直接关系农业技术推广,为建设农技推广新体系规定了若干重要原则,要认真学习、贯彻。
1.多元化的推广体系 1993年制定的农业法中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新修订的农业法明确提出"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三个结合"描绘了我国农技推广体系多元化的蓝图。在"三个结合"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推广事业,在国家办的同时,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在"三个结合"的指导下,农技推广事业可以从上到下建立起分布在农村的庞大的技术推广体系,形成网络,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2.国家办的推广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条件 社会上存有一种误解,以为实行市场经济,农技推广可以推向市场一推了之,从而引起机构不稳、人心不定,特别是公益性的农技服务受到影响。这次修订的农业法明确了国家办的推广机构的任务、条件、保障措施,以稳定基层农技机构和队伍。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 在明确国家办农技推广机构的同时鼓励农科教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技推广,形成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技推广的巨大力量,共同推进农业现代入股化事业。
4.多形式利益分配机制 据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科技人员可以通过承包、服务、转让等形式向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益。
5.强调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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