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首页>>《中国农业市场》>>2002年第12期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农业税收征管"十不准"

    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
    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
    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
    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
    不准搞税收承包
    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
    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
    不准乱罚款
    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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