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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时间:2016/8/24 16:58:47 点击: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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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罗凤灵 符嘉华 记者邓卫哲)2004年时任乐东县抱由镇某村委会第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9小组)组长的符某甲,擅自与5位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第9小组的5亩土地无偿发包给自己长期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第9小组与符某甲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符某甲返还土地,有效维护了村民的集体利益。

  2004年10月1日,第9小组与符某甲签订《合同》,将5亩土地发包给符某甲进行农业生产,未约定承包期限,也不缴纳承包金。符某甲是第9小组组长,第9小组没有制定发包方案,没有召开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仅有一份合同由符某甲保存。合同签订后,符某甲在该地上种植农作物,并于2011年种植230株橡胶树。2013年11月,第9小组为规范土地承包秩序,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和村小组三分之二村民讨论通过,一致决定将该土地一分为二发包给符某乙、符某丙经营使用,并种植了槟榔和竹子。2015年,符某甲以承包地被符某乙、符某丙侵占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排除妨碍,法院以其承包合同无效为由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1月4日,第9小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符某甲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9小组与符某甲签订《合同》,时任小组长的符某甲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土地发包给自己,未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拟定公布并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符某甲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符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同为何无效?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是发包方代表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应当由本组织选定3人代表发包方签字。”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承包合同:发包方违背民主讨论决定原则的。”

  海南二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上述条例规定,无论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前,只要承包方是发包方的代表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都应当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开会民主选定3人代表发包方签字。但双方签订合同时,在未经第9小组开会民主选定代表发包方签字的情况下,作为第9小组组长的符某甲就擅自拿着合同去找村民符某丁等5人签订合同,将土地发包给自己经营使用,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及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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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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