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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薪”行动保障农民工权益

时间:2019/8/14 11:27:44 点击: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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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通知》提出,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和保全,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及时给予执行救助等。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旨在指导各地相关部门组织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特点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在主题教育期间,坚持实施“护薪”行动,集中限时办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另一方面着力解决调解仲裁机构反映强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问题。

  该负责人还特别强调了《通知》主要采取的超常规措施。首先,畅通仲裁“绿色通道”。要求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30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其次,增强案件处理效果。要求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等,依法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

  最后,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重点问题,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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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琭璐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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